学生管理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校学〔2019〕9号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但品学兼优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原则及范围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对象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籍本科生。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评审学年和评审期间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5.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表现优秀。评审学年智育成绩和综合测评在班级排名均位于前25%,且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智育成绩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排名靠前。具体优先推荐顺序如下:①智育成绩和综合测评在班级排名均位于前15%者。②智育成绩班级排名位于前15%,综合测评班级排名未达前15%但位于前25%者。③智育成绩和综合测评班级排名均未达前15%但位于前25%者。

三、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和名额原则上以省教育厅下达的标准和名额等额评审,按参评学生数比例分配到各教学院部,适当向农林类专业学生倾斜。

四、评审程序

1.学生申请。评审工作开始后,由学生本人按要求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连同相关支撑材料递交班级评议小组。

2.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小组对照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认真核查申请学生的申报条件,经认真评议后将评议结果报送教学院部。

3.学院审查。由学院分管领导在限额内根据评选条件预审后,提交学院集体研究确定初步人选名单,形成个性化的院系推荐意见,经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4.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报送的初步人选进行复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审定。

5.学校审定。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研究审定后,经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表彰及奖金发放

获奖名单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同时将奖金通过银行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账户,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六、评选要求

1.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支出。

3.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奖学生,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细则》(校学发〔2013〕95号)同时废止。


点击: 更新时间:2021年06月17日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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