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2019〕9号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原则及范围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在校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在籍本科生。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评审学年和评审期间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综合表现突出。评审学年度综合测评和智育成绩在班级排名均位于前10%,获得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及以上,同时获得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之一。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评审学年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优秀,所获表彰奖励层次高、数量多者优先推荐,具体如下:
①道德风尚方面。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较大影响,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或地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报道。
②学术研究方面。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以第一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③学科竞赛方面。在校级及以上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荣誉者。
④创新创业方面。科研、创新成果获校级及以上表彰或奖励;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拥有人须排名前5名)之一;评审学年内创办企业或公司者(具有营业执照、法人资格)。
⑤体育竞赛方面。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五名,集体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参加校级以上单位组织的体育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荣誉者。
⑥文艺比赛方面。参加学校正式组织的文艺比赛中获得个人项目前五名,集体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参加校级以上单位组织的文艺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荣誉者。
⑦社会实践方面。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公益劳动等活动,成绩突出,先进事迹受到校级及以上单位奖励表彰或地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报道。
⑧其他方面。在其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获得校级及以上单位奖励表彰者。
三、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和名额原则上以省教育厅下达的标准和名额等额评审,按比例分配到各教学院部。
四、评审程序
1.学生申请。评审工作开始后,由学生本人按要求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连同相关支撑材料递交班级评议小组。
2.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小组对照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认真核查申请学生的申报条件,经认真评议后将评议结果报送教学院部。
3.学院审查。由学院分管领导在限额内根据评选条件预审后,提交学院集体研究确定初步人选名单,形成个性化的院系推荐意见,经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4.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报送的初步人选进行复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审定。
5.学校审定。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进行研究审定后,经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表彰及奖金发放
获奖名单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同时将奖金通过银行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账户,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六、评选要求
1.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2.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奖学生,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七、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校学发〔2013〕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