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实施办法


 

校发〔2017〕3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学制和修业年限

第八条  学校本科教育实行学年学分制学籍管理制度,弹性学制。四年制本科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为6年(特殊专业按照教育部批准学制顺延两年)。相关规定如下:

(一)学生一般应在4年标准学制(特殊专业按教育部批准学制执行)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完成学业。

(二)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计入最长修业年限。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者(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最长修业年限,按照本细则第四十七条执行。

第二节  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并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八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新生入学资格初审和复查工作规程(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由校医院统一安排体检复查,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所在院(部)和教务处签署意见,经分管校长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于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并提交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节  选课与考勤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根据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选课手册》进行选课,并按照所选课程的要求完成学习。新生第一学期课程为必选课程,其他学期开设的选修课应由教学院(部)组织专业人员指导学生选课。未选课的学生不能参加考试,不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五条  学校允许学生在开学一周内调整本人所选课程,一周后所选定的课程不能退选。

第十六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安排的各项活动。不能按时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由辅导员(班主任)审批;请假三天以上两周以内的由教学院(部)审批,请假两周以上的由各教学院(部)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学生外出实习期间,因故请假,由带队老师批准,一周以上者需经教学院(部)批准。请假单由教学院(部)留存。

第十八条  学生考勤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每周将考勤情况报送教学院(部),教学院(部)按月统计,并安排专人核查,报教务处、学生处存档备查。

第四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选修课程选定后必须参加考核。学生参加考核时须携带学生证、身份证,自觉遵守学校考核纪律,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考核一般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评定;考查课程、生产实习、教育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成绩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制折算: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可采取笔试、实践操作,以及提交作品(产品)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考核成绩评定

(一)凡进行期中考试的课程,其评分比例为:平时成绩占20%、期中成绩占20%、期末成绩占60%;未组织期中考试的课程,其评分比例为:平时成绩占20%、期末成绩占80%;进行考核方式改革的课程按课程教学大纲规定执行;如变更成绩评定比例,应由课程组于课程开设学期第一周内提出申请,教学院(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二)学生缺课(经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1/3的,或缺交作业量达1/3的,不准参加该门课程考试,由任课教师告知学生所在院(部),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第一章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具体成绩评定按照《体育课考核与成绩评定方案》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成绩评定按照《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所在院(系)、教务处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在学期结束后一周通过网络查询该课程的成绩,对评定成绩有异议,可于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报告,院(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会同任课教师所在教学院(部)查阅试卷,学生本人不得私自向教师要求查阅试卷。

第二十八条  课程绩点是评价学生课程成绩高低的指标之一,课程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的换算关系见下表:

课程百分制成绩

课程绩点

课程五级分制成绩

课程绩点

90-100

4

  

4

85-89

3.6

  

3.4

80-84

3.2

75-79

2.8

  

2.7

70-74

2.3

65-69

1.8

  

1.5

60-64

1.3

<60

0

不及格

0

 

第二十九条  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是科学、综合评价学生成绩质量高低的指标之一,计算公式是:


第五节  缓考、补考、重修、旷考、免修与辅修

    第三十条  学生因故无法参加考核的,应于考核前提出缓考申请。平时考核缓考向任课教师申请,期末考核缓考申请按规定程序向学生所在学院申请,并填写《普通本科学生课程考核缓考申请表》。未经批准不参加考核的,按旷考处理,考核成绩为零。

第三十一条  缓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进行,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成绩记载如实标注。

第三十二条  正考、缓考不及格及考试违规等一律重修,重修课程经考核合格的,成绩记载如实标注。

学生对某门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虽然合格,但课程绩点较低),可以选择该门课程重修,重修课程经考核合格的,按最后一次重修实际评定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第三十三条  课程重修由学生于课程开设学期第一周内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原则上学生只能申请参加本专业下一年级的课程学习,课程安排由教务处和教学院(部)共同负责;未经办理重修申请或未履行选读某门课程规定程序的学生,不能进入该课程听课、考核、考核成绩录入等环节。

第三十四条  课程重修一般采取插班学习的办法。学生如因时间冲突不能全程听课,须提出免听课申请,经任课教师和教学院(部)同意,可以部分免听或免听,但应主动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课程考试。

第三十五条  对重修学生人数较多的课程,由教务处会同有关教学院(部)统一组织教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毕业前仍有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于第八学期申请一次课程补考,但申请补考门数不得超过6门。

第三十七条  无故不参加正常考试、缓考、补考及重修考试者,一律按旷考记。

第三十八条  因课程内容整合名称改变的课程,是否补修由课程所在教学院(部)认定,写出书面材料,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选定的课程原则上不可以免听而参加考核;对自学能力较强,在此前几学期考核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6以上(含3.6)者,除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以及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外,可以申请课程免听,但每学期最多申请2门。申请程序为:开学一周内,到所在学院填写《免听自学申请表》,提出免听课理由,经任课教师同意后,教学院(部)审核、批准,才能免听课而参加考核,获得的学分有效。

第四十条  学生通过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交换学习等方式,或者因留级、休学、保留学籍等原因,已取得学校认可的相应课程学分者,可以申请免修。申请程序为:学生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经所在教学院(部)、教务处审核、批准后,予以承认。

第四十一条  学生申请辅修专业依照《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二条  依照《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转学依照《学生转学确认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节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停课时间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六周以上);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五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学生申请学期算起。未取得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学业成绩(指所有课程期末考核成绩)的学生,只能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以一年为限。

第四十六条  学生因创业事由可以休学,申请应附有家长意见、创业培训及创业证明材料,经所在院(部)和学校审核批准后执行;因创业事由休学时间最长2年。

    第四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者(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校按照相关规定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学生本人对休学期间的一切行为负责,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任何责任;

(二)学生休学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并向教务处领取休学证明书;

(三)无论何种原因休学,均不得留住学校。

第四十九条  需要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教学院(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经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生因病必须休学,本人虽未提出申请,亦应通知本人或家属限期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第五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到所在院(部)提出复学申请,经院(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相应的低年级学习,如该专业相应年级未招生,可转入由学校安排的相近专业学习;

(四)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八节  学业告诫、留级、退学试读与退学

第五十一条  学校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生成绩审核并进行相应的学籍处理,包括:学业告诫、留级、退学试读及退学。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学业告诫:

(一)第一学年学习期间不及格课程学分比率累计达50%者(含在读及之前各学期,下同);

(二)第二学年学习期间不及格课程学分比率累计达40%者;

(三)第三学年学习期间不及格课程学分比率累计达30%者;

(四)第四学年学习期间不及格课程学分比率累计达15%者。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留级:

(一)第一学年学习期间不及格课程学分比率累计达70%者(第一学年第一学期不作留级处理);

(二)第二学年学习期间不及格课程学分比率累计达50%者(含在读及之前各学期,下同);

(三)第三学年学习期间不及格课程学分比率累计达40%者;

(四)第四学年学习期间不及格课程学分比率累计达30%者。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退学试读处理:

(一)第二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比率累计达60%者(含在读及之前各学期,下同);

(二)第三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比率累计达50%;

(三)第四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比率累计达40%。

第五十五条  不及格课程学分比率计算办法:学生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学生已修课程学分。

第五十六条  留级、退学试读学生编入其所在专业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留级、退学试读时间计入修业年限。

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内,由各教学院(部)对学生修读课程不及格情况进行统计并审核,经学生书面确认,报教务处审核。

第五十七条 计算学生学业告诫、留级、退学试读不及格课程时,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考试作弊或无故旷考的课程,均按不及格课程计算; 
    (二)一学期内讲授的每门课程,均按一门课程计算;分几个学期讲授的课程,每学期进行考核时,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计算; 
    (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设计、生产(教育)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单独进行考核时,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五十八条  学生留级、退学试读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办理,留级、退学试读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

第五十九条  留级、退学试读学生应当缴纳相关费用,按照所在年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课程学习。留级、退学试读学生已学课程成绩考核合格的,可以申请免修。
    第六十条  对受到学业告诫、留级、退学试读处理的学生,由教务处发出通知书,经所在教学院(部)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签字后,并由教学院(部)通知家长。

第六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退学:

(一)退学试读期间再次发生学业告诫及以上处理者;

(二)留级次数累计达2次者;

(三)非特殊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的。

第六十二条  学生退学由所在教学院(部)提出、教务处审核,其中涉及第六十一条中第八款的由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其中涉及第六十一条中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款的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同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同时报教育厅备案。

(二)退学决定书可以采取以下送达方式: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在校内公告,公告时间一周。

(三)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书后无异议的,应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四)退学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五)因疾病不愿或不能自行离校的,由其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六)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退学证明。

第九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须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等方面,具体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习、劳动及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六十五条  在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学业成绩未达到毕业要求,按相应规定处理。不符合留级、退学试读条件者,必须向所在院(部)提出重修申请,参加下一年级相应课程重修,否则一律不予安排重修。重修成绩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七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九条  学生获得除毕业论文(设计)外的本专业毕业所需要的所有课程学分,并且在未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结业,可以在结业后一年内补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绩合格者,并且德、智、体达到所在专业本科毕业要求,按学校相关程序,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本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七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书。

第十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将对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七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七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七十五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六条  学校制定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七十七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七十八条  学校通过校务公开、校长信箱、校长接待日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生向学校提出意见或建议时,应通过正当渠道反映。

第七十九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八十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以及其他心理障碍严重的学生须到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治疗,需要在家休养的,须按规定办理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第八十一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八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八十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同时应遵守学校有关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学校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校团委和各教学院(部)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八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八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八十六条 学校制定并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生不得擅自外出租房居住。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八十七条  学校制定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和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须按相关规定和程序严格执行,确保评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十九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或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处理。

第九十条 学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学校制定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学生应当自觉遵守。

第九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第九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九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应由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九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理处分,一般出具处理处分决定书。处理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理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理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以及申诉的途径和期限等。处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九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九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九十七条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点击: 更新时间:2021年06月17日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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