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校学﹝2017﹞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党和政府重视教育、关心人才、推进科教兴国的具体表现,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为保障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全面成长成才,根据国家及安徽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以奖助学金为导向,助学贷款为主体,勤工助学为基本途径,社会资助为补充,奖、助、贷、勤、补、免等并举的,全方位、多元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第三条  学校资助工作坚持以人为本,育人、管理、服务三位一体,助人与育人相结合,以资助为手段,以助学为目的,以育人为根本的工作思路。全面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实现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化,确保资助体系全员覆盖;全面整合各种资源,实现资助方式多元化,确保资源统筹均衡;全面制定各项助学制度,实现管理规范化,确保助学合理公正;全面实施教育计划,实现育人全程化,促进学生全面成长成才。

第二章 工作机制及职责

第四条 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学院部和班级四级评审管理机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领导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及各教学院部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统一领导全校的学生资助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隶属学生处。在校资助工作领导组指导下具体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是开展学生资助经费管理的重要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各类学生资助项目经费的核算、划转及发放工作。

第八条 各教学院部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副组长,党政班子其他成员及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教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教学院部的学生资助工作。

第九条 各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应通过民主推荐的程序产生,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普通同学成员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内公示。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各类资助项目人选的评议推荐工作。

第三章 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十条 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国家及省划拨的专项用于学生资助经费。

(二)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不少于4%的专项资助经费。

(三)社会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及学校师生设立的奖助学金和爱心捐助。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四章 资助项目与评选办法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项目具体包括:

(一)国家奖学金。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生,每生每年8000元。具体评定按《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施行。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生,每生每年5000元。具体评定按《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细则》施行。

(三)国家助学金。中央与地方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并执行最高资助标准。具体评定按《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施行。

(四)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不需要担保或抵押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用。每学年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安徽省实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要求按安徽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执行。

五)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生及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对退役后复学的在校生(含新生)实行学费减免。补偿代偿金额根据学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退役复学学费减免金额按照实际收取学费确定,每生每年均不高于8000元。

(六)直招士官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学生,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对其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补偿代偿金额根据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

(七)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我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给予教育资助。一是学费资助,按每年应缴纳的学费标准,每学年每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具体标准按我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奖学金。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农林师范类专业奖学金,分别对品学兼优和报考农林师范类专业的学生给予奖励。具体评定按《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施行。

(九)勤工助学。学校设置勤工助学岗位,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其他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活动机会,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具体规定按《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施行。

(十)临时困难补助。学校为遭遇突发性、特殊性、临时性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补助。学校按50元/人·学年的标准核定学生临时性困难补助资金,由教学院(部)和学生处按照3:2的比例统一掌握使用。

临时困难补助审核程序:

1.出现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向班级书面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2.班主任召开班级评议小组会议,初步确定临时困难补助学生,并填写《临时困难资助申请表》;

3.资助金额200元以下的,由教学院(部)审批,从教学院(部)掌握的资助经费中支出。资助金额高于200元,低于400元由学生处审批;高于400元的由学生处审核,报校分管领导审批,从学生处掌握的资助经费中支出。

4.临时困难补助经相应程序审批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十一)学费减免。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减免额度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视学生实际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审定。其他政策规定应予以减免学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绿色通道。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对被录取入学、无法缴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十三)社会资助。由社会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或学校师生员工捐资在我校设立的各类奖助学金,用于奖励优秀学生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类社会奖助学金的设立和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助育人

第十三条  发挥资助育人功能。学校紧紧围绕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将培养学生全面发展作为资助育人工作的目标,在奖助学金评选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等环节,加强励志教育、诚信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培养学生自立自强、诚实守信、知恩感恩、勇于担当的良好品质。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资助完成学业,增强受助学生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受助学生成长成才。

十四条  注意保护学生尊严。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公示学生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采用隐性的方式,避免把困难学生与非困难学生割裂区分开。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五条 为提高各类奖助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和合理性,保证资助资金真正用到符合条件的学生身上,最大限度地发挥资助功能,学校将采取座谈、调研、设立举报电话等方式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违纪行为加大处理力度。

(一)对弄虚作假、套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的部门和教学院部,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对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回访等过程中接受家长或学生请客、贿赂者,一经发现,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对获得奖助学金的学生,使用奖助学金请客吃饭、抽烟喝酒、擅自外出租房等,一旦发现立即将奖助学金收回。学生因违纪或其他原因被给予处分,如其获得奖助学金为分批发放的,则取消后续发放资金。在奖助学金的评定过程中违反具体的评定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应取消所在教学院部的相应分配名额,并报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将学生资助工作纳入各教学院部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进行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政策和学费标准变动情况,可适当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标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点击: 更新时间:2021年06月17日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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