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是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师资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培养培训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及《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养培训原则
(一)在方法上,坚持按需培养、形式多样和突出重点。
(二)在形式上,坚持在职为主、自学为主和立足国内。
(三)在管理上,坚持学用一致、计划培养和合约管理。
(四)在内容上,坚持专业学习、技能培训和师德教育相结合。
(五)在途径上,坚持学校培养、院部培养和自我培养相结合。
二、培养培训形式
(一)学历(学位)教育 主要包括在职不脱产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脱产定向(委托)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脱产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和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学习等。
(二)非学历(学位)教育 主要包括国内外访问学者、单科进修、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双师”技能和“双语”教学能力培训以及现代教育技术培训等。
三、对象及条件
(一) 基本条件
申请学校培养培训的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敬业爱岗;
2、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行教师职责,较好地完成教学科研工作和相关社会工作;
3、培养培训方向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和学术梯队建设需要;
4、有志于长期安心在学校工作;
5、每人限参加1次同级学历(学位)教育。
(二)脱产攻读学历(学位)的相关条件
1、紧缺专业骨干教师(主讲本专业两门专业必修课以上),本科毕业工作满2年且教学质量考核在本单位教师排名位于前50%者,或本科毕业在我校工作满2年且教学效果优秀(至少有1次教学质量考核优秀或年度考核优秀)者,可申请攻读脱产定向(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在我校工作满3年后方可报考统招研究生。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在我校工作满2年的,可申请攻读脱产定向(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但不得报考统招研究生;取得硕士学历(学位)在我校工作满5年后,方可报考统招研究生。
3、申请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的,年龄一般要求在40周岁以下,申请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的,年龄一般要求在45周岁以下;
4、教授在聘期内和副教授在首聘期2年内不得申请脱产攻读学历(学位);
5、必须妥善处理好脱产培养和教学需要之间关系,符合师资培养计划,脱产学习的比例控制在专任教师数的10%以内。
(三)申请非学历(学位)教育的相关条件
1、申请国内外访问学者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以副教授为主,期限为1年以内;
2、参加骨干教师进修班的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已经通过硕士学位班学习且有培养前途的优秀中青年教师;
3、参加助教进修班和单科进修的,一般为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且来我校工作满1年的青年教师。
四、计划审批程序
(一)个人对照相关条件提出申请;
(二)教学院部师资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围绕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结合师资队伍现状和实际教学工作需要,认真研究制定3~5年的师资培养规划、学年度师资培养培训计划(含初步确定培养对象名单),并于当年3月30日前将下一学年度培养计划报送人事处;
(三)人事处会同教务处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进行认真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其中,脱产培养计划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下达;非脱产培养计划报人事处备案,由分管校长审批后执行。
五、资助和待遇
(一)脱产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培养费,学校分别承担70%和30%,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学校承担部分可由个人通过借款方式支取,待取得学历(学位)回校工作后予以冲销。
(二)脱产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期间,享受国家和安徽省政策规定的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同时发给校内生活补贴,其标准为:攻读博士和硕士分别是400元/月和200元/月。
(三)非脱产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待其取得学历(学位)并与学校签订服务期合同后,学校分别报销培养费的70%和30%,并给予报销住宿费和路费,但总额控制在1000元以内。
(四)非学历(学位)教育的培养费用均由学校承担。非学历(学位)教育脱产时间在1年以内并完成进修(培训)任务的,视为完成工作任务,校内津贴正常享受。
(五)凡脱产学习进修(培训)的,其住宿费、每学期一次往返路费由学校承担。
(六)培养对象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后回校工作的,享受学校有关稳定人才政策规定的待遇。
六、管理与考核
(一)合约管理 脱产培养对象须与学校签订《师资培养协议书》,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学习期限、学习内容、按期回校服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学校和培养对象均应全面履行培养协议,承担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为确保协议的履行,接受学历(学位)教育的培养对象应由具备诚信素质和偿还能力的本校在职职工作为担保人,担保人在培养对象不能履行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二)服务期限 各类培养对象必须履行学成回校服务的义务。脱产培训、进修(含国内访问学者)1学期和1年的,服务期限分别为2年和3年;各类学历(学位)培养的,服务期限为5年;出国进修时间为1年和2年的,服务期限分别为4年和6年。师资培养的服务期与其他各类服务期累计计算。
(三)考核管理 所在教学院部负责对培养对象培养期间的政治思想和遵纪守法的教育、监督和管理,负责对其培养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培养对象应主动、经常地向所在单位汇报思想及学习情况。
(四)违约责任
1、培养对象随意变更培养形式,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学习任务,或在培养期间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培养单位规章制度,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其培养费、住宿费和往返路费等由个人全额承担,并扣回已发给的全部生活补贴或校内津贴。
2、对学成后未能回校工作或未能完成规定服务期的培养对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补偿性和损失性违约金。补偿性违约金是指在培养期间学校支付的培养费、住宿费、路费、工资、生活补贴等一切费用;损失性违约金是指因培养对象违约而给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科研工作等方面造成的损失,以未完成服务期时间计算,脱产培养对象数额为每年2万元,不脱产培养对象数额为每年1万元。应承担的补偿性和损失性违约金按未完成服务期时间占服务期比例计算。
3、培养对象如不按协议赔偿违约金的,学校将追究担保人责任,并保留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当事人及担保人违约责任的权利。
七、相关规定
(一)列入省优秀人才计划以及学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和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专任教师不脱产攻读学历(学位)的,比照此办法执行。
八、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