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人事服务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人事处 >> 人事服务 >> 规章制度 >> 正文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年03月23日 08:20    作者:     来源:     点击:


各教学院、部,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九日

为落实我校“人才强校”战略,充分发挥经验丰富、教学与科研水平高的骨干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加强青年教师队伍建设,促进青年教师尽快成长并胜任相应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以全面提高青年教师的素质和能力为目标,通过导师的精心指导,努力培养青年教师高尚的敬业奉献精神、良好的师德教风、科学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教学科研工作能力。

二、指导对象及其要求

(一)指导对象

年龄在40岁以下且没有系统承担过高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调入我校或校内转岗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以及教学院、部认为有必要经历导师制培养的各类教师。

(二)指导期限

每位指导对象必须由1名导师指导不少于1年的时间。

(三)要求

1、按照学校安排,积极参加岗前培训,系统学习教育法规、现代教育理论、教育教学基本知识和技能以及师德规范等。

2自觉服从所在教学院、部和导师的安排,明确培养目标,端正学习态度,自觉加强师德修养,认真完成导师制定的培养计划。

3、在导师指导下随堂听课,参加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实验实习、上习题课等教学工作,并在导师指导下撰写教案、讲稿和教学日历。

4、在导师的指导下积极申请或参与科研、教研项目,提高研究能力,在指导期内,至少要完成1篇有一定水平的科研或教研论文。

5、在指导期内,适当承担所在教学院、部教学任务或从事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实验室工作,以促进其全面发展。

6、指导期满,认真撰写总结报告。

三、导师选定及其职责

(一)导师条件

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作风正派、诚实守信、团结协作、务实创新,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治学严谨,教学认真负责,教学效果好。

3、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在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方面取得过一定的成绩,对本专业(学科)的发展有较深入的了解。

4、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5原则上要求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导师选定

教学院、部根据学科(专业)需要以及指导对象所学专业和拟任教专业,按照条件选定导师,制定导师的具体职责、任务和考核办法,并报人事处备案。1名指导教师至多可指导2名青年教师。

(三)导师职责

1、负责对指导对象开展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负责制定业务指导计划并经教学院、部批准后实施。

3、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做示范,并安排指导对象参加随堂听课、助课等教学活动,帮助青年教师做好拟讲授课程的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等准备工作。

4、带领指导对象参加科研、教研工作。

5、帮助指导对象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发展状况、科研工作开展的方式方法,对青年教师今后的科研方向、研究内容、创新能力等进行指导。

6、培养期满,负责对指导对象的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情况做分析评价和全面鉴定并对其后续发展等方面提出建议。经考核,对不适合担任教师岗位工作的青年教师,导师有权本着客观、负责的态度,及时向教学院、部和学校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并提出建议。

四、管理和考核

(一)管理

1、学校将进一步加强对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的宏观管理工作。各教学院、部负责直接管理青年教师导师制的实施工作。

2、各教学院、部应及时为指导对象(包括机关等部门拟任本教学院、部课程任务的青年教师)选定导师,并报人事处备案。要积极为青年教师成长提供平台。

3、教学院、部要积极支持导师开展工作,对因故不能承担或不能履行职责的导师及时予以调整。

4、教学院、部师资队伍建设领导小组要定期听取导师及其指导对象的工作汇报,检查指导方案落实情况,并负责指导期满的考核鉴定工作。

5、对指导期满考核不合格的青年教师,要视情况延长指导时间或报请校长办公会议调离教师岗位和予以解聘。

6、学校将把担任青年教师导师工作作为导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重要的依据。同时,为完成一个指导周期的导师计算30标准学时的工作量。

(二)考核

1、指导期满,由教学院、部师资队伍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对指导对象的全面考核和鉴定工作。

2、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考核材料存入本人业务档案。

3、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并作为青年教师转正定级的重要依据。

4、考核内容

1)师德表现情况。

2)指导计划(方案)完成情况(包括岗前培训、随堂听课记录、撰写教案、参加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实习等情况)。

3)讲课情况(师资队伍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对其听课情况)。

4)承担教学任务的评价情况,从事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或实验室工作情况。

5)主持或参与科研、教研情况。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导师指导青年教师工作情况登记表

上一条:关于印发《学术和技术带头...
下一条:师资培养工作管理办法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