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学院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校发〔2018〕90号)《科研仪器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校资〔2020〕28号)《国有资产管理考核暂行办法》(校资〔2020〕2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此办法。
一、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组长:院长
副组长:副院长
成员:各实验中心主任、各系(教研室主任)、党政办主任、教学秘书。
二、管理原则
学院资产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三、管理分工
电气工程实验中心负责管理电气工程系及电气工程实验中心资产;电子信息实验中心负责管理电子工程系及电子信息实验中心资产;光电物理实验中心负责光电工程系及光电工程系资产;党政办主任负责管理党委及团委办公室资产;教学秘书负责行政办公室及教务办公室资产。
四、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对学院占有,使用,经营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二)负责检查和复核全院固定资产的入账手续及低值品领用手续,监督
学校资产管理相关制度的落实。
(三)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的审批和报批手续。
(四)负责组织所辖科室的资产清查,对账,统计报告等工作。
(五)负责我院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年检和资产评估工作。
(六)提供我院资产的配置结构,资产的分布,资产总额和资产的使用效益等信息。
(七)参与对本单位拟开办经营项目的论证,办理资产投入申报手续。
(八)负责国有资产报表的编制工作。
(九)负责国有资产清查、登记、变更、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十)执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各项决定,向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五、资产使用、处置、产权登记、清查
学院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产权登记及清查等遵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校发〔2018〕90号)文件执行。
六、管理责任
学院资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七、本办公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
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