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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学院学生表彰规定》
    2017-09-20 耿广汉 点击:[]



    为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在学院形成严于律己、朝气蓬勃、和谐共进的良好风气,根据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表彰范围:凡学院注册的学生、班级、寝室、学生团体等均可参加先进评比,接受表彰。

    二、表彰类型:学院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先进集体包括:先进班级、文明寝室、先进团支部等。

    先进个人包括: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通讯员、文艺活动先进个人、体育活动先进个人、学习标兵、大学生优秀创新课题、创业标兵等。

    三、表彰形式:口头表扬、书面表扬或授予荣誉称号等,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

    四、凡在本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与先进个人的评比

    1、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2、所在教室、寝室卫生受到校或学院批评,个人应负主要责任的;

    3、所在寝室卫生年度检查总分列全学院后5名的;

    4、公共场合言行不得体,造成不良影响的;

    5、课程考试有补考或重修的;

    五、凡在本年度班级有下列现象之一者,不得参与先进集体的评选表彰

    1、班级有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

    2、班级所辖的寝室卫生差,受校或学院通报批评或限令整改的;

    3、班级学生补考或重修率达20%以上的(包括计算机、英语)。

    六、推荐办法

    1、每学年九月份各班级团支部根据条件,填写表彰人员申请表,经班级考核后报学院团委;

    2、学院团委审核后,将预选对象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3、列为正式人选,填写«登记表»,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批;

    4、校级表彰的集体和个人需在学院表彰的基础上进行推荐。

    七、表彰方式

    通过召开学生大会、学生干部会议、橱窗展、学院学生简报、广播或文件等形式予以表彰且表彰材料存人个人档案。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学院负责解释。


    上一条:《建筑学院学生会、社团干部选拔与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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