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17-07-17 点击数:

为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趋势,培养具有国际视野、能够参与国际事务与竞争的国际化人才,加快创建高水平应用型大学,我校积极推进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学,引进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学生交流活动日益增多。为规范学生出国(境)留学和交流研修,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主要适应于我校根据校际交流与合作办学协议约定,选派到国(境)外合作学校攻读学位或短期交流研修的学生。

第二条 出国(境)学习的主要形式

(一)“2+2本科双学位”校际交流项目,即:本科生在本校就读前两年课程,符合申请出国(境)留学条件,经申请批准后到国(境)外合作学校就读后两年课程;学生修满规定学分后,获得两校分别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和我校本科毕业证书。

(二)转学分留学项目,即:学生在我校学习二至三年,学业成绩合格,并达到国(境)外合作院校的外语水平要求,可申请转入国(境)外合作院校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学习一至两年;合作双方相互提供学生成绩单,相互认可在对方学校学习期间取得的学分;学生修满规定学分后,获得两校分别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和我校本科毕业证书。

(三)短期交流研修项目,即:学生到国(境)外和港澳台地区的高校或其它机构学习或实习,时间不超过一年。

(四)其它合作办学项目。

第三条 出国(境)学习的选拔推荐

(一)选拔组织。学校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学领导组下设“出国(境)留学和交流研修学生遴选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遴选小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教务处、招生与就业处、学生处和相关二级学院负责同志组成,具体负责出国(境)留学和交流研修的学生选拔推荐工作。

(二)选拔对象。一是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班学生;二是转学分留学项目和出国(境)短期交流研修项目的学生。

(三)选拔条件。本校在籍的全日制学生申请出国(境)留学和交流研修,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高,热爱祖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

2、外语能力强,达到国(境)外合作院校规定的外语水平;

3、学习成绩优良,达到国(境)外合作院校规定的成绩绩点,符合国(境)外合作院校规定的申请入学条件;

4、身体和心理健康,能够顺利完成出国(境)学习任务;

5、具有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已交清应缴的我校各项费用。

(四)选拔原则。在学生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经家长书面同意后,学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拔。

第四条 出国(境)学习的申请材料

学生申请出国(境)学习,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生出国(境)学习申请表;

(二)中外文个人简历;

(三)外语水平能力证明(大学英语四、六级证书,专业英语四、八级证书,英语IELTS或TOFEL、GRE成绩,韩语TOPIK成绩,以及其他留学国家规定的语言水平证明等);

(四)出国(境)学习选课计划表,包括计划在国(境)外合作院校的学习课程名称、学分等情况;

(五)家庭经济情况证明(银行存款等);

(六)国(境)外合作院校规定的其它材料(包括申请人个人陈述、教授推荐信、健康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等)。

第五条 出国(境)学习的审批

(一)学生申请出国(境)留学和交流研修,须依据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党政班子研究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

(二)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提请学校遴选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对申请学生进行遴选,必要时可组织测试和面试,研究提出出国(境)留学和交流研修学生名单,报请学校批准。

(三)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将学生申请出国(境)留学和交流研修的选拔结果,以书面形式抄送教务处、招生与就业处、学生处和学生所在学院备案,由所在学院通知入选学生。

(四)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将遴选出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寄送国(境)外合作学校审查,待收到国(境)外合作院校录取通知书后,再通知被录取同学办理出国(境)留学和交流研修手续。

第六条 出国(境)学习的派遣

(一)获得国(境)外合作院校录取资格的待派遣学生(以下简称“待派遣学生”),须根据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的通知,及时提供国(境)外合作院校所需的一系列文件资料

(二)待派遣学生须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指导下,及时前往本人户籍所在地申办因私出(国)境护照(证件),申请签证和购买机票,在接受行前教育后,自行前往学习学校。

(三)根据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待派遣学生须与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签订“学生出国(境)学习协议书”(主要内容应包括经济担保责任、在外学习期间的医疗及意外责任、按期回校承诺等)。

(四)待派遣学生取得签证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联系国(境)外合作学校,协助其落实接机、住宿、入学等具体事宜。

(五)学生到达国(境)外合作学校后,应于一周内将联系方式通知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和所在学院,以便保持联系。

第七条 出国(境)学习的成绩(学分)管理

(一)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班学生,按照合作双方共同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计划选修课程。短期出国(境)交流研修的学生,应在所在学院指导下选修合作院校的相关课程,并填写《学生出国(境)学习选课计划表》;学生在国(境)外合作学校所修课程,应尽可能与其在我校所在专业同期修读的课程名称和内容一致或相近,学分总量与在我校本专业的培养计划相当,以便回校后进行成绩认定、学分转换、学籍审核和毕业资格认定;学生所在学院要指定学生在国(境)外合作学校必须修读的专业主干课程,在国(境)外合作学校未修读的课程,回校后必须补修。

(二)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班学生出国留学前,由所在学院按照国(境)外合作学校规定的格式(中、外文)制作学生成绩单,并加盖教务处公章,交由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统一寄送国(境)外合作学校;学生在国(境)外合作学校的学习成绩寄达我校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组织翻译成中文后,连同外文成绩单原件一并转交所在学院进行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再提交教务处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三)参加转学分项目出国留学的学生,其在国内和国(境)外合作学校所修课程学分及考核成绩,需由合作双方学校的学分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相关专业的课程设置及考核标准,进行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

(四)短期出国(境)交流研修的学生在国(境)外合作学校所取得的学习成绩,由国(境)外合作学校寄达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后,转交学生所在学院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再提交教务处审核并登录成绩。

(五)出国(境)学习的学生须填写《学生短期出国(境)学习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申请表》。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的基本原则如下:认定学分所替代的课程,应为其在我校学习的专业培养计划中所列课程;在国(境)外合作学校学习不满一学期的,按实际获取学分计算;一学期以上的,且完成的学分超过国(境)外合作学校每学期平均学分数以上的,按我校同学期的平均学分数计算,否则按实际获取学分计算;凡学校认定学分的课程,其成绩按以下公式转换成本校相应课程成绩。学生返校后2周内,须向所在学院提交3000字以上的“短期出国(境)学习交流报告”,此报告可冲抵我校同学期(学年)的形势政策课。

转换成绩=在国(境)外合作学校的课程成绩/国(境)外合作学校同期平均成绩 X本校相应课程平均成绩

第八条 出国(境)学习的学籍管理

(一)学生在国(境)外留学和交流研修期间,我校为其保留学籍;在外学习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和当地法律被国(境)外合作学校除名者,我校原则上不再为其保留学籍。

(二)学生在国(境)外留学和交流研修期间,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擅自转往其它学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地区),违者将被取消学籍。

(三)短期出国(境)交流研修的学生结束学习后,必须按期返校修读后续课程;尚未进行专业分流的学生,依据所在年级分专业时的具体要求选择合适自己的专业,并按照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学分,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

(四)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班学生在我校学习期满后,如未能达到留学条件,可申请留级,跟随下一级国际班学习一至两学期,以达到留学条件;也可申请并入本校同年级同专业继续学习,修满规定学分后,由我校颁发本科学历、学位证书。

(五)学生因某种原因确实无法在国(境)外继续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并经学校同意后,可返校进入原专业学习。

(六)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可以选修我校课程,允许其回校直接参加考试,并以其期末成绩作为总评成绩。

第九条 出国(境)学习的评优评奖

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班和参加转学分留学项目的学生出国留学后,不再参加本校的奖学金等评优评奖活动。短期出国(境)交流研修的学生可参加本校评优评奖,其在国(境)外合作院校就读期间的课程成绩按我校认定后的成绩计算。

第十条 出国(境)学习的相关费用

(一)学生出国(境)学习的国际、国内差旅费和在国(境)外的学杂费、生活费、保险费等费用由个人自理。

(二)我校与国(境)外合作学校交换生项目规定互免学费的,学生应向我校缴纳学费。

(三)凡无须向我校缴纳学费的学生,其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每学年应向我校缴纳1000元学籍管理费和学分认定费,否则我校不予保留其学籍,不予认定其在外所修学分。

(四)学生因出国(境)学习所发生的入学申请费、翻译费、国际邮资费以及其它手续费,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毕业和学位认定

(一)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班和参加转学分留学的学生,符合我校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条件,经其所在学院、教务处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后,为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二)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班和转学分留学项目的学生取得毕业资格后,按照当年毕业生办理毕业和派遣手续;确有特殊情况暂不就业的,经批准后可缓派,但缓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三)学生在国(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由我校协助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理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所需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纪律要求

学生出国(境)学习期间,应自觉遵守我国和学习所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进行跨文化交流;应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我校利益及声誉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我驻我使领馆和学校报告,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

(二)出国(境)学习的学生返校后,应于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报到,并通告座谈会、报告会等形式汇报其在国(境)外学习的心得体会和所见所闻,以扩大国际交流项目的影响和受益面,拓展师生国际视野,激发全体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由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1、学生出国(境)学习申请表

2、学生出国(境)学习选课计划表

3、学生出国(境)学习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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