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职工因公出国(境)或赴台研修交流
(一)服务事项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或赴台留学、研修培训、参加国际科研合作或学术会议等事项的审核、申报和出国(境)证照办理。
A岗责任人:张严政 B岗责任人:王黎韬
(二)办事流程与服务时限
1、教职工本人将因公出国(境)或赴台申请及相关材料(录取通知书、邀请函及行程表等),提交所在单位(部门)和相关部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签署同意意见。
2、外事处(港澳台办)在收到教职工因公出国(境)或赴台申请及相关材料、所在单位(部门)和相关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和材料进行审核。
3、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教职工因公出国(境)或赴台申请事项,外事处(港澳台办)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校园网办公室系统,提交分管副校长和校长批示、研究;若申请者是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还需提交校党委研究审定。
4、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正式批准教职工因公出国(境)或赴台申请事项后的当天,由外事处网上公示5天(赴台人选不公示),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期间,由外事处(港澳台办)指导申请者到省外办采集指纹、签名等信息,拍摄因公护照和签证照片,准备出国或赴台相关材料。
5、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在公示期满3个工作日内,由外事处(港澳台办)向省教育厅或省外办网上提交出国申请及相关材料;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或省外办报送因公出国(境)或赴台所需纸质材料。
6、省外办出国(赴港澳)批件下发后3个工作日内,由外事处(港澳台办)办理申请者的因公出国护照,或指导申请者到公安部门办理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省外办因公出国护照签发后3个工作日内,由外事处指导并协助申请者办理外国签证。
7、省台办赴台批件下发后3个工作日内,由外事处(港澳台办)组织赴台人员到省台办接受行前培训,指导赴台人员申请《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到公安部门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及签注。
8、教职工因公出国(境)或赴台任务结束,在返校后3个工作日内,由外事处收缴护照/港澳通行证/大陆地区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省外办出国处或学校党委组织部。
二、国际班学生出国留学
(一)服务事项
国际班学生出国留学申请材料指导与审核、相关材料公证与认证,护照/通行证和签证办理,成绩管理和学历学位证书发放等。
A岗责任人:王黎韬 B岗责任人:王松华
(二)办事流程与服务时限
1、国际班学生入学后第二学期期末,由外事处发布通知,指导有意出国留学的学生办理因私护照和出国留学相关公证材料(高中毕业证、成绩单,全家户口本、亲属关系证明等)。
2、根据海外合作院校留学申请日程安排,外事处及时向国际班学生发布留学申请公告和申请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
3、有意出国留学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学生出国(境)学习申请表》,由所在学院院长和党总支书记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印章后,连同其它申请材料一并送交外事处审核。
4、外事处在收到国际班学生所有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向申请者提出修改建议,指导学生在线提交留学申请,收齐留学申请材料(成绩单除外)。
5、每年4-6月,由外事处指导有意赴韩国留学的国际班学生,办理教育部《中等教育认证》(高中会考成绩单)和在读证明公证。
6、每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外事处会同教务处审核、出具拟出国留学的学生成绩单并加盖公章;需办理公证的,由外事处协调当地公证处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公证手续。
7、拟出国学生所有留学申请材料齐全且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由外事处统一寄送至海外合作院校的相关部门审核。
8、外事处在收到国际班学生的海外合作院校录取通知书与签证材料后,指导和督促学生按照海外合作院校的规定时间节点,准备和提交入学相关材料,办理签证、体检、缴费等手续。
9、在国际班学生第一次出国留学前一个月,外事处对学生开展行前教育,与海外合作院校联系协调接机服务和入学手续办理。
10、国际班学生在海外合作院校完成学业后,由外事处督促学生及时提交留学成绩单和海外学位证书扫描件等材料。外事处在收齐国际班海外留学生成绩单和学位证书等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与其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协调,评定和发放学历、学位证书。
三、在校学生短期出国(境)及赴台交换学习
(一)服务事项
在校学生短期出国(境)及赴台交换学习的申请材料指导与审核,护照/通行证和签证办理,选课、学分认证和成绩转换等。
A岗责任人:王松华 B岗责任人:王黎韬
(二)办事流程与服务时限
1、每年4月和10月,外事处发布选派在校学生短期出国(境)及赴台交换学习通知,明确遴选条件、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
2、有意短期出国(境)及赴台交换学习的在校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学生出国(境)学习申请表》,由所在学院院长和党总支书记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印章后,连同其它申请材料一并送交外事处审核。
3、外事处收齐申请材料后,在规定时间内,会同申请者所在学院和教务处遴选短期出国(境)或赴台交换学习初步人选,并网上公示3天。公示期间,外事处指导学生办理因公护照,或准备《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材料。
4、短期出国(境)或赴台交换学习初步人选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在公示期满3个工作日内,由外事处指导学生在线提交申请、完善相关材料。
5、拟短期出国(境)或赴台交换学习的学生所有申请材料齐全且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由外事处统一寄送至海外(港澳台地区)合作院校相关部门审核。
6、外事处在收到海外(港澳地区)合作院校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与签证材料后,指导和督促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签证/港澳通行证及签注、体检、保险、缴费等手续。
7、学生赴台交换学习需报经省教育厅和省台办批准。省台办赴台批件下发后3个工作日内,由外事处(港澳台办)组织学生到省台办接受行前培训,指导学生申请《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到公安部门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及签注。
8、每学期放假前后,拟短期出国(境)或赴台交换学习的学生,根据海外(港澳台)合作院校的选课要求,由所在学院指导学生选修课程、填写《学生出国(境)学习选课计划表》,提交所在学院(分管院长或教学秘书)和外事处。
9、拟短期出国(境)或赴台交换学习的学生取得外国签证/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及签注5个工作日内,外事处(港澳台办)对学生开展行前教育,与海外(港澳台)合作院校联系协调接机服务和入学手续办理等。
10、短期出国(境)或赴台交换学习的学生返校后,在其提交海外(港澳台)合作院校学习成绩单及学习小结、《学生短期出国(境)学习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由外事处(港澳台办)协调教务处及所在学院,指导学生办理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与登录手续。
四、外籍教师来华工作和教学生活服务
(一)服务事项
语言类长期外籍教师来华工作和生活服务(短期来华授课、讲学的外籍教师和专家服务工作,参照执行)。
A岗责任人:王黎韬 B岗责任人:王松华
(二)办事流程与服务时限
1、拟聘外籍教师通过外事处面试和相关学院教学资格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由外事处与拟聘外籍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并通过“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管理系统”在线提交聘用申请。
2、拟聘外籍教师提交全部来华工作必备材料(护照、个人简历、学位证书、教学资格证书、无犯罪记录等证明和体检报告)3个工作日内,由外事处到省教育厅办理《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到省外国专家局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3、省教育厅《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和省外国专家局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签发后3个工作日内,由外事处到省外办为其办理外国人来华《邀请确认函》。
4、省外办《邀请确认函》签发后3个工作日内,由外事处将《邀请确认函》及我校邀请函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等外国人工作签证必备材料,快递给拟聘外籍教师办理签证。
5、外籍教师入境且到达学校后24小时内,由外事处派员陪同前往当地派出所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手续;并在外籍教师入境且到达学校后5个工作日内,由外事处向省外国专家局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如果外籍教师未在中国驻外使领馆指定的境外医疗机构体检且合格,在其到校后10个工作日内,由外事处派员陪同前往安徽省出入境检疫机构进行体检)。
6、身体健康的外籍教师在其入境后30天内,由外事处派员到市公安局为其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7、每月15号,外事处发放外籍教师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学期放假前5个工作日内,外事处发放外籍教师来华国际旅费补贴、医疗补助、旅游津贴和通讯补贴。
8、外事处协调外籍教师任课学院,为其配备合作教师,协助外籍教师处理日常教学事务(教材选用、排课、停调课、考试安排、成绩评定与登录等)。
9、外事处负责外籍教师日常生活服务和教学办公用品保障。外籍教师公寓设备设施损坏需要维修或更换时,外事处在接到外籍教师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