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处(部) 人民武装部
当前位置: 首页 > 制度法规 > 管理制度 > 正文

校园秩序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6-06-02 访问次数:

 

一、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创建良好的校园环境,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二、因公或探亲访友的人员、车辆进入校园,须经门卫登记、换证,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严禁车辆在教学区行驶,严禁校外闲杂人员进入校园。

三、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或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对偷窃公私财物的人员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严禁任何人扒越学校围墙。

六、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得到校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七、禁止在校园内公共场所(如宿舍、教室、食堂、会场等)大声喧哗、吵闹等。

八、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九、在校园内举行集会、演讲等公共活动或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前向校党委宣传部、教务处(学术报告)提出书面申请,宣传部、教务处应在举行时间前四小时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视为许可。集会、演讲、讲座、报告等活动不得违反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十、学生应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晚上熄灯后不得私自外出。

十一、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学生的应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校团委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必须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十二、男女同学交往要文明,禁止勾肩搭背等有损校风校纪的行为。

十三、学生在宿舍内不许乱拉电线、点蜡烛、使用热得快、酒精炉等。不得在宿舍内留宿校外人员,违者,责令被留宿人离开学校,并对留宿人进行相关处理。

十四、校内骑车要慢行,严禁带人、冲坡,保证车锁、车闸、车铃完好,并按规定地点停放。

十五、告文、通知、启事、广告等,须张贴在学校指定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须经学校党委宣传部、保卫处同意。

十六、爱护学校一草一木,不准在校园内的草坪上骑车、踢球等,不准乱丢果皮纸屑。

十七、严禁在教学区、办公区、防火部位及室内燃放烟花爆竹。

十八、禁止任何形式的赌博。违者,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九、严禁在校园内(含后山)种植农作物、蔬菜。

二十、严禁在校园内私自搭建违章建筑。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一、校园内严禁散放家畜家禽和猫狗等。否则,被捕获、打死或药死,学校概不负责。

二十二、不准私自摆摊设点,或无证经营。设在校园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不得设立店外店。学生不准从事商业活动。

二十三、物资出门须出示学校国资办出具的相关证明,经门卫验证后放行。

二十四、对于因民事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行为,情节轻微的,由学校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十五、暂住学校的各类人员必须到学校保卫处登记备案,在校期间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十六、对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二十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