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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6-02 访问次数:

为加强我院外来人口管理,维护校园治安环境,确保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人口,是指我院聘用的临时工、建筑安装与维修施工人员及外来经营户等需在我院暂时居住或滞留的人员。

第二条 外来人员的分类管理

(一)学校聘用的临时工

1、用工单位要按照“先审查,后录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审查,把好用人关,要聘用思想素质好,为人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人员,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2、用工单位要经常对临时工进行安全和法纪教育,提高用工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3、用工单位在用工后7日内要到保卫部门填写登记表,并提供临时工的身份证明和照片,不在学校居住的需办理《出入证》,在校内居住的需办理《暂住证》。

4、临时工被辞退或自动离职时,要退回《出入证》、《暂住证》。用工单位须将变动情况及时告知保卫部门。

(二)建筑安装、维修等施工人员

1、施工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与保卫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并加强对员工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法纪教育,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2、建筑安装、维修等施工队必须在到达我院3日内持工作人员身份证明和照片到保卫部门登记备案。

3、工作人员集体居住在施工工地的需办理《暂住证》,不在校内居住的需办理《出入证》。施工结束后,须退回《出入证》或《暂住证》。

(三)租用我院房屋从事经营等活动的外来人员

1、根据“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出租房主与租赁人在签订的协议书中要明确安全责任,并经常对租赁人进行安全和法纪教育。

2、租赁人在租房3日内持租赁合同书及本人身份证明到保卫部门登记备案。

3、保卫部门和后勤管理处定期对散居在我院的租住户进行清理清查;各出租房主一律不准将房屋出租给在校学生和无证人员居住。

(四)师生员工的亲属及其他暂时居住或滞留我院的人员

1、在校学生不准私自留宿外来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须报经学生公寓管理科批准。

2、教职工亲属等需在学校长期居住的,应告知保卫部门。

(五)接待中心对住宿的外来人员要严格登记、审查手续,严格遵守餐饮、娱乐场所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聘用无证人员,否则将追究聘用者的责任。《暂住证》、《出入证》有效期满需继续居住的,需在有效期满前3日内到保卫部门重新办理。对持有《暂住证》和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出入证》的暂住人员,学校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暂住证》、《出入证》每证收取5元工本费。

第四条 各类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禁止赌博、酗酒、卖淫嫖娼、打架斗殴及其它干扰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违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并驱逐出校园。触犯刑律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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