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人文社科类讲座要体现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浓厚校园学术氛围,丰富校园文化的宗旨。
第二条 讲座要求内容健康,导向正确,严禁利用人文社科讲座在校园内散播错误观点或反动言论,确保我院讲坛纯洁。
第三条 严禁利用人文社科讲座为个人谋私利。
第四条 以学院名义组织人文社科讲座的主管部门是院党委宣传部。
第五条 严格执行人文社科讲座审批制度和院内经办人负责制。院内经办人必须事先填写《人文社科类讲座审批表》,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审批。
第六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2006年12月14日
附件:人文社科类讲座活动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