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委员会关于加强宣传工作管理的规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12月11日 11:48 作者:宣传部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宣传工作,提高宣传工作效果,更好地发挥宣传工作在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促进宣传工作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委宣传部是学校宣传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对内对外宣传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宣传部要经常组织学习党和国家关于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经常研究加强学校宣传工作的有关问题,及时提出学校宣传工作在一定时期内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并制定具体措施,抓好落实工作。

第四条 学校管理报刊、广播、网站等宣传阵地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宣传和新闻出版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以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不断提高编播出版水平,繁荣学校文化事业,在政治原则和政治方向上,自觉接受宣传部指导。各部门和单位主办内部报刊要履行审批手续,并及时向宣传部报送样刊、样报。学校主办的有关研讨会编印论文集,要向宣传部报送样书。

第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在校内印制、散发非法出版物和宣传品。学校职能部门、教学院部和群众团体编印或在校内发放非学术性宣传材料,须事先报宣传部审批。

第六条 未经宣传部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校园内张贴、悬挂、设置、散发各种商业广告。确因工作需要或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的合作宣传,须报宣传部审定批准,并统一规划、确定发布时间、位置和形式。校内单位、团体和个人发布公告、启示、通知、海报等日常工作和生活信息,不得随意张贴,须到指定位置张贴,并做到内容健康、书写规范、整洁美观。

第七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悬挂、张贴、设置的宣传品,应于规定时间内撤除。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所辖壁报栏、宣传栏、黑板报、展板等宣传载体由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使用管理,并负有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九条 社会新闻媒体到学校进行采访活动,采访者要到宣传部办理有关手续,由宣传部统一协调、安排。受访单位或受访人要及时向宣传部通报情况。

第十条 由学校统一安排的采访活动,各单位要热情接待、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受访人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遵守学校的宣传制度和保密制度。要注意维护学校形象,对把握不准的情况,受访者不得擅自发表意见。凡对校外宣传报道的稿件(含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稿件)原则上须经宣传部审阅后才能发稿,涉及学校重大事件和敏感问题的报道,由学校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 学校大型活动的对外宣传报道,由宣传部统一邀请新闻单位并具体组织安排;职能部门和教学院部等单位组织的活动,需邀请新闻单位宣传报道者,主办单位应于活动举办三天前报宣传部,并于活动举办前做好活动场所的环境布置,备好新闻通稿初稿和相关材料,同时要积极配合记者采访,协助宣传部做好记者接待工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团体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各类全校性文化展演活动,须报宣传部审定批准并登记备案;邀请校外人员担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主办者须对拟邀报告人的政治思想倾向和报告主要内容进行了解。教学院部请校外人员在内部举办小型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由所在党总支审查把关并登记。

第十三条 宣传部负责校园网主页建设和管理,并对二级网站建设进行审查、指导。各部门、单位负责本单位网站的建设和更新维护工作。宣传部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通过必要的技术、行政、法律等手段阻止各种不良信息进入校园网。

第十四条 加强对校内文化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内容积极健康、活动规范有序。严禁反动、迷信、淫秽、凶杀、暴力、伪科学等制品在校内传播。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在校内销售书刊、开设网吧或从事文艺演出、影像播放等活动。

第十五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作出相应处理。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者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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