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密工作,预防和杜绝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安徽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及其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保密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更好地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
第三条党和国家的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人民的利益,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学校全体人员都必须严格地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任主任,分管校领导任副主任,相关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保密委员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进行保密教育,指导和监督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保密工作的专门组织。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保密委日常工作。
第五条保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学校保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单位(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各自的保密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单位(部门)及有关人员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六条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保密工作,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将保密工作纳入本单位(部门)工作的议事日程,经常研究、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保密范围和秘密等级
第七条保密范围
(一)来源于上级党政机关和合作单位的各类国家秘密信息及载体。
(二)学校教学、科研、生产及各项公务活动中产生或承办的符合《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国家秘密事项。
(三)对不属于国家秘密,在一定时间内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可以定为“内部事项”进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散。
第八条密级等级
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九条学校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的涉密岗位,将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确定为涉密人员,对涉密人员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各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规定记录、复制、存储国家秘密;
(二)不得将知悉的国家秘密告知知悉范围以外人员;
(三)不得在个人交往、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四)不得使用无保密措施的设备传输、处理国家秘密;
(五)不得引带无关人员进入本单位(部门)的涉密场所、部位。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涉密人员除遵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相关要求,签订保密承诺书,履行保密承诺;
(二)依法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
(三)依法保护保密设施设备;
(四)依法保管国家秘密载体;
(五)主动向学校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变化情况;
(六)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移动通信设备。
第五章 涉密事项管理
第十二条涉密文件管理
(一)接收涉密文件及内部刊物资料,必须安排专人管理,及时进行登记,规范传阅、借阅手续。对涉密文件,每月要清理一次,确保涉密文件安全。
(二)各单位(部门)借阅的机要文件要及时清退,如有缺失或遗失,要及时追查。涉密文件原则上由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到机要科阅文室现场阅办。特殊情况,可以登记借阅,但应及时清退。
(三)涉密文件和电报不得翻印、复印、摘录和横传,不得将涉密文件带至家中或公共场所。
(四)在上级机关开会直接领取的涉密文件,要及时交机要科登记办理。各单位(部门)从学校领回的涉密文件要妥善保管,确保安全。
(五)报送涉密文件、转递干部档案、接送试卷等,须经机要交通邮寄。
(六)涉密文件和内部资料不得自行处置。对确需销毁的涉密文件和内部资料,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集中登记清理。在2名以上党员的全程监督下,送往指定造纸厂作化浆处理。
第十三条涉密科研管理
(一)科研课题的密级由学校科研部门按有关规定准确界定,并按照不同的密级进行管理。
(二)凡有密级的科技档案、资料、图纸等,应严格按规定范围借阅或使用;必须提供其他人员利用或借阅时,须经科研部门批准。
(三)凡涉及我校有密级的科研课题、学术论文对外发表或交流前,必须经科研部门审查。
(四)对实验室有保密价值的部位、环节,要有保密措施,并应加强监管;教研室的内部资料、图纸,要严格借阅登记手续,并应定期清点。
第十四条国家级、省级考试保密管理
(一)学校承担的国家级、省级考试的保密管理由教务处、招生与就业工作处、研究生处及其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具体负责做好试卷命题、印制、运送、保管等环节的保密管理工作。
(二)试卷运送要使用可靠交通工具,由双人押送,必要时由公安机关派人押送,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人。
(三)试卷封存保管要存放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试卷保密室。试行双人双锁,两人以上执勤守卫,必要时由公安机关派人值守。
第十五条对外宣传和涉外保密管理
(一)各单位(部门)对外宣传提供资料和信息发布,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原则进行保密审查,并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
(二)网上转载文件须经与原文件核对密级,无涉密等级方可发布;发布传达学习内部文件精神等信息,不得援引内部文件文号和标题,涉密文件内容不得出现在新闻报道中。
(三)在对外交流、合作等活动中应当明确保密事项,按规定严格履行保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保密安全措施。
(四)接待境外人员到校进行参观、访问、交流、合作的,禁止其进入涉密区域或涉及秘密事项。特殊情况需进入涉密区域或涉及秘密事项的,应事先制定保密措施,并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五)人员因公出国(境),由学校保密委员会、业务主管部门和外事部门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提醒教育;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
(一)涉密信息设备、系统的采购、安装、使用和维修必须符合有关保密要求;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必须遵循“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未经审批,严禁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二)与国际互联网或公用计算机网络联网的信息设备、系统,不得存储、处理和传递涉密信息;涉密计算机密级依据所处理的国家秘密信息最高密级确定,涉密计算机不可降密使用。
(三)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应粘贴涉密标识,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台帐并报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涉密单位应建立和落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制度和措施,配备专兼职人员按相关规定加强管理。
(四)对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进行维修,必须经过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并在其监督下进行。
第十七条涉密活动和会议保密管理
(一)举办涉密活动,应制定专项保密工作预案,并采取安全保密防范措施进行保密监督和管理,确保涉密活动顺利进行。
(二)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班子会议,在研究人事问题(包括调动、任免、职称、奖惩等)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未经组织正式公布之前,参加、列席会议的同志和会议工作人员,均不得泄露会议的具体内容;不得泄露干部考察情况、干部任免讨论情况和尚未公布的干部任免调配决定。
(三)涉密活动、会议的组织必须经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举办涉密活动、会议的场所,使用设备和发放的材料应符合相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 失泄密事件查处
第十八条各单位(部门)发生失泄密事件或发现严重失泄密隐患的,应及时向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小失泄密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消除失泄密隐患。
第十九条发生失泄密事件后,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校纪委、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在保密委员会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失泄密事件查实后,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泄露国家秘密或造成重大失泄密隐患等严重后果的,学校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发生失泄密事件报告及失泄密事件查处结束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上级保密工作部门。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及其相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和岗位保密技能培训。
第二十三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及其相关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定期开展保密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和整改。
第二十四条学校将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有关工作正常开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共委员会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技术师范学院保密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