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7-07 作者: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高校图书馆资源优势,提高服务社会能力,推广全民阅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教育部《普通高等院校图书馆规程》等文件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图书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放对象:非本校师生员工,以下称之为社会读者。

第三条 开放时间:图书馆各服务窗口正常开放时间。

第四条 入馆须知:

(一)社会读者凭身份证、军官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登记入馆。

(二)社会读者进入图书馆不得携带有毒有害物品、管制刀具、宠物等;高龄老人、儿童等进入应有监护人陪同;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病或酗酒等状况的人员不得进入。

(三)社会读者应自觉遵守学校和图书馆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爱护公共财物,维护环境卫生,注意公共安全。否则,本馆有权拒绝其使用馆藏资源和服务,若社会读者违反相关规定导致安全等事故发生的,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社会读者应文明使用图书、报刊等资料及馆内设施,如有损坏,须按章赔偿。

第五条 基本权限:在不影响本校读者利用图书馆资源与服务的情况下,社会读者享有进馆自修、阅览书刊、借阅书刊、使用科研资讯室的权限。

第六条 借阅规则:

(一)借阅书刊需要办理借阅证。社会读者持本人身份证至图书馆办理借阅证并开通借阅书刊权限。社会读者借阅证为虚拟借阅证,其号码为身份证号码。社会读者办证需缴纳押金200元。

(二)借阅证期限为2年,到期读者需到图书馆办理延期申请方可继续接受服务。

(三)社会读者可借图书6册,其中文艺类图书限借4册,期刊合订本限借1册。图书借阅期限3个月,期刊合订本借阅期限2周。书刊逾期借阅费用为0.1元/每天每册。

(四)社会读者办理借阅证,借阅书刊,要求退还押金等操作必须本人亲自来馆处理,不能由他人代办。

(五)社会读者不再使用图书馆服务时,由本人向图书馆提出注销借阅证申请,图书馆办理相关手续,并退还押金。

第七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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