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管理与服务规定(2023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3-07-07 作者:

 为加强图书馆管理,规范各项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教育部《普通高校图书馆规程》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入馆基本要求

(一)校内读者凭本人校园卡刷卡入馆,社会读者凭身份证、军官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登记入馆。

(二)保持馆内安静与秩序。禁止拥挤出入馆,禁止抢占座位,禁止大声喧哗。

(三)保持馆内整洁卫生。禁止随地吐痰,禁止在馆内吃零食,禁止在墙壁、门窗、桌椅上涂抹刻画,禁止随意搬动桌椅。

(四)保持文明礼仪。禁止穿背心、裤衩及拖鞋入馆。

(五)严禁将宠物带入馆内。

(六)严禁在馆内吸烟或点燃明火。

(七)禁止其他不文明行为。

二、借阅规则

(一)校内读者凭校园卡借阅图书期刊资料;社会读者注册后由其本人凭身份证借阅图书期刊资料。

(二)读者对本人校园卡的借阅行为负责。校园卡仅供本人使用,严禁转借、代借,如果校园卡遗失,应及时挂失。

(三)书刊借阅限额:图书教职工每人最多可借38册,学生30册,其中文艺图书(I、J类)限借15册;离退休人员、社会读者每人最多可借6册,其中文艺类图书限借4册。期刊合订本每人限借3册。

(四)书刊借阅期限:图书借阅期限3个月,期刊合订本借阅期限2周。图书和期刊合订本均可以续借一次,其中图书可以续借1个月,期刊合订本可以续借1周。

(五)当年期刊限库内阅览,不外借。

(六)读者离开本校时(包括调动工作、毕业离校、退学等情况)需将所借书刊全部还清,交清书刊逾期借阅费用,移交使用科研经费购买的图书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三、书刊借阅逾期等管理办法

(一)本馆实行借阅书刊逾期收取逾期借阅费用制度,外借书刊超过借阅期限的,每册书刊逾期借阅费用0.10元/天。产生逾期借阅费用的读者,在归还逾期图书并交清费用前暂停借阅权限。

(二)读者应在寒暑假内归还的书刊,在开学后2周内还清;应在其他节假日内归还的书刊,在假日结束后3日内还回,予以免除逾期借阅费用。

(三)读者因请假、休学、参军、出差、校外实习、外出学习交流等不能及时归还图书而产生的逾期借阅费用,由读者提供单位证明,予以免除相关费用。

(四)读者遗失书刊的,可用相同书刊之原版或后续版本的正版图书抵赔;否则,则需要缴纳原书刊定价3倍的赔偿款。

(五)读者在书刊上涂抹、勾点、批注等造成书刊严重污损的,或者撕毁书刊的,按遗失书刊处理;情节严重的,通报所在单位,从严处理。

(六)读者不履行借阅手续擅自带走书刊,除追回原书刊外,通报所在院部严肃处理,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者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七)因公共突发事件等原因,经图书馆处务会讨论决定,以通知公告方式免除逾期借阅费用、降低图书遗失赔偿款的,按通知公告内容执行。

(八)图书遗失赔偿款、逾期借阅费用处理工作由图书馆流通部负责执行,定期汇总清算,形成材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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