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与实践基地管理处处务会议制度
2017-11-06 16:43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实验室与实践基地管理处处级领导班子民主决策程序,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结合本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处务会议是实现集体领导的基本形式。凡属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都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通过处务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和决定。

第三条 处务会议的召集人和第一责任人为实验室与实践基地管理处处长。领导班子要根据工作职责进行明确的工作分工,各司其职,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负责做好本单位工作,保证党的指导思想、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以及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重要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努力推进本单位各项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法规,研究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以及分管领导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问题。

(二)研究本单位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制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年度及学期工作计划等。

(三)研究制定、修改、废除内部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本单位权限内的岗位设置、科级干部队伍建设、进人计划以及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等方面的事项。

(五)研究向学校党委、行政和分管领导提交的制度、请示报告、工作意见和方案等。

(六)研究讨论内部科室工作运行机制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七)研究制定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和确定大额资金支出(5000元以上)。

(八)讨论决定本单位干部职工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及职称晋升、技术等级的推荐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九)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抓党建、自身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反腐倡廉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维护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研究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确定议题

第六条 处务会议的议题一般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有关科室提出的议题,须经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同意并提交。

第七条 会议议题最终由处长在与班子成员之间充分协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一般情况下,议题及有关材料应提前通知并送达参会人员,重要事项要经过充分论证。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八条 处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九条 会议一般由处长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会议,且处长不能主持时,也可根据议题内容和分工,委托领导班子成员中的一名副处长主持。

第十条 参加处务会议的人员为:单位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以及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处办公室负责人负责会议记录。处长可根据会议内容和议题需要确定其他列席人员,列席会议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超过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时,会议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分管副处长不能出席会议的,议题可推迟上会。

第十二条 处务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参加会议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应回避。

第十三条 处务会议的过程及做出的决议,要有规范、详实的记录,重要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应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必要时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后印发或上报。重要决议向上报告时,如有个别参加会议成员持与会议决议不同的保留意见,须注明保留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处务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要充分发扬民主,实行一事一议。议事的一般程序是:

(一)先由提出议题的班子成员简要说明所议事项的建议方案或意见。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对议题的有关情况作补充说明。

(二)参加会议的成员围绕中心议题,认真展开讨论,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

(三)会议主持人可以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大多数出席会议成员意见做出结论,或经出席会议成员表决做出决定,以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五条 如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会后应当及时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适时再议,避免久拖不决。

第十六条 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通报本次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决定,或由有关人员送阅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处务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六章 执行与落实

第十八条 对处务会议决定的事项,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工作职责,切实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落实, 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成员在执行处务会议的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均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和要求。处长负责检查、督促,对随意拖延或不执行处务会议决定或决议的,要予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一般应当在下次处务会议上,由分工负责的成员汇报上次会议决定或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对处务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难以贯彻落实的,分管负责人应及时向处长汇报,或建议提起复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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