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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急诊急救住院备案和费用报销须知

发布日期:2014年04月24日 10:12    作者:     来源:     点击:

服务对象:旅游、探亲或因公出差期间,在异地急诊住院及其他特殊情况发生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员。

程序:

1、参保人员住院后须在7日内由本人或代理人向医保中心社会医疗管理科备案,备案以来人或电话等方式告知患者姓名、社会保障卡号入院时间、入院疾病所住医院科室号等。

2、医疗终结后,由本人或代理人持患者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就诊医院的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又称出院记录)、医疗费用发票、医疗费用明细汇总清单(需加盖医院有效印章)等材料,到医保中心社会医疗管理科(3号窗口审核报销。

急诊急救住院的须提供急诊证明和急诊病历。探亲期间住院的须提供亲戚所在单位或居委会(社区)出具的探亲证明,或提供探亲地派出所出具的暂住证明。因公出差期间急诊急救住院的须提供单位出差证明以及差旅费报销单据复印件。

3医保中心在审批中提出疑问的,报销申请人须按要求提供有关补充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全或病历记载不全或医疗费票据不规范不予受理。跨年度三个月未报销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4、参保人员未按医保有关规定就医的,将相应再增加医疗费用个人承担比例。

备案电话:0552-2059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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