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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教职工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01日 15:33    作者:     来源:     点击: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教职工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41110

教职工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试行)

为了切实保障我校教职工基本医疗待遇,减轻教职工医疗费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蚌埠市实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蚌政200137号)、省卫生厅《关于中央、省属驻肥企事业单位享受住院保健人员医疗保障问题的通知》(皖卫健〔200125号)、省委保健委《关于解决我省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医疗保健待遇的补充通知》(健办字〔2003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及标准

我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岗正式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比例给予补助。

(一)省管干部、二级教授和1993年以前评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战士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门诊及住院医疗费全年费用,门诊按90%补助,住院医疗费按100%补助。

(二)1993年以后评聘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含二级教授,下同)。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超过本人医疗卡(个人账户)全年金额部分,均按90%补助。

(三)一般教职工

1、一般教职工自付医疗补助范围

1)住院医疗费中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基本医疗费用段的自付费用、医疗救助金费用段的自付费用、超过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2)计算特殊病种、慢性病种门诊治疗补助时,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和统筹基金、医疗救助金补助后,由个人自付的费用;

3)特殊医疗的自付费用。

2一般教职工自付医疗费补助办法

 

个人自付费用

补助

比例

住院

1600元以上

85%

1、一个年度内同时有2种以上情况的可累加计算;

2、跨医疗年度补助医疗费不予补助;

3、对未在定点医院或医保中心进行结算的医疗费不予补助。

4、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不予支付的费用和1600元以下的自付医疗费用,不予补助。

5、普通门诊费用不予补助。

慢性病种门诊

特殊病种门诊

特殊医疗

100%

二、医疗补助经费的来源

根据学校财务收支及教职工自付医疗费支付情况等,由财务统筹支出。

三、医疗补助审批办法

普通门诊、住院医疗、特殊病、慢性病医疗等费用,在一个年度内超过规定范围,根据人员类别,于次年第一季度内,凭上年度住院医保结算单、出院小结、特殊病种及慢性病种门诊病历发票、普通门诊病历发票、医保卡等提出申请,校医院登记、核算,经学校医保办审核后,按财务审批程序和权限审批,财务处核报。

四、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一)经市医保中心批准转诊、转院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先凭相关资料到蚌埠市医保中心报销结算,然后凭市医保中心结算清单及相关资料办理补助手续。

(二)我校符合享受省管干部、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战士医疗补助待遇的人员名单及任职时间,分别由校组织部、人事处提供。上述人员医疗卡(个人账户)全年金额由人事处、财务处提供。

(三)省管干部、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战士的普通病门诊须在校医院就诊,确需转诊的由校医院出具证明,转上级公立医院就诊。紧急情况应在48小时内通知校医院。

(四)住院医疗费是指经过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后的费用。

(五)患有慢性病、特种病的省管干部、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战士,必须申请慢性病、特种病就诊卡,并到慢性病定点医院就医,先由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然后按本办法补助。

(六)普通门诊医疗费、各类药店开具的发票不予补助,非医保定点医院的发票不予补助。

五、本暂行办法自201461日起试行,如遇有国家及地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时,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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