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临时用工和劳务费(含加班费)报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年05月26日 17:00 作者: 来源: 点击:
人财字〔2015〕14号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临时用工和劳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临时用工和劳务费(含加班费)报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用工有预算,用工先报批原则
各单位(部门)的临时用工和加班应在单位的预算经费之内开支,在临时用工和加班之前,应办理相关报批手续,批准后方可用工或加班。严禁用工后再报批或形成用工既成事实后再报批的做法。如果确因特殊情况急需临时用工的,应在事后立即说明情况并补办相关报批手续。
二、用工报批流程
(一)各单位(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填写《临时用工和劳务审批表》,填写具体事项、工作量、用工数量、工资标准和经费来源。
(二)用工单位负责人签署具体意见。
(三)根据经费支付渠道报相应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并签署具体意见。从用工单位预算经费中支付的,按学校财务相关规定办理;从科研经费中支付的,报科研处负责人审批;从教研经费中支付的,报教务处负责人审批;后勤服务总公司临时用工,应报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审批。
(四)人事处负责人审批。
(五)根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预算经费在5000元-20000元之间(不含20000元),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预算经费在20000元以上的,需要报请校长审批。另外,由于学校目前没有规定校外专家劳务费标准,凡是聘请校外专家的,由聘请单位提出初步方案,报校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六)财务处负责人核批。
三、有关说明
(一)各单位(部门)在报销临时用工和劳务费(含加班费)时,必须附有经批准同意的《临时用工和劳务审批表》,否则,归口管理部门及人事处、财务处将拒绝核批。
(二)常规性加班费(含劳务费),需要提交专项报告,注明事项的必要性、费用标准和定期支付费用金额,经学校相关部门同意并报请校长审批后,分别送交人事处和财务处存档。在劳务费报批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数量执行。
人事处 财务处
2015年5月26日
临时用工和劳务审批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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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和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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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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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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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总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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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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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政
负责人意见 |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
意 见 |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人 事 处
意 见 |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财 务 处
意 见 |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分管校领导意 见 |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校长意见 |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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