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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教师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0日 10:17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师上岗制度,切实提高教学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格条件

主讲教师是指具有良好的师德、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能够独立承担本科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

(一)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以上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

(三)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或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四)教育教学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教学工作纪律,不出教学事故。

2.积极承担理论教学、实验教学、辅导答疑、作业批改、考试出卷、监考、阅卷及评分、毕业实习和论文指导等各教学环节工作。

3.能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并组织好教学工作。

4.能熟练掌握本学科(本专业)最新研究动态,吸收和运用最新学术成果,积极开展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推进现代教学手段。

5.积极开展学术讲座,并取得一定成果。

二、认定范围和对象

(一)应届毕业生、从非高校系统调入或从其他岗位转到教师岗位的人员、其他从未担任过主讲教学任务的教师;

(二)目前在岗的从事或拟从事本科教学工作的专兼职教师;

(三)具有副教授、教授专业技术职务并独立讲授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一门主干课程的教师,可免予办理听课等审查手续。直接填写登记表格,经所在教学院(部)考核及人事处、教务处审核后,报认定机构同意,可获得主讲教师资格。

三、认定机构和程序

(一)认定机构

学校由“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被认定教师进行审查、考核和认定。各教学院(部)由师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被认定教师的考核、推荐工作。

(二)认定程序

主讲教师资格认定时间为每年的十二月份,认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人提交拟主讲课程1/2以上的教案(讲稿),经所在专业或教研室审查,并由专业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

2.由各教学院(部)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组织相关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听课,并负责填写听课考核意见;

3.各教学院(部)师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同行专家对申请人进行德、能等方面的考核,并结合听课考核以及专业或教研室的审查情况,由组长负责签署考核意见;

4.申请人填写《主讲教师资格登记表》(见附表),经上述审查、考核程序后,由教学院(部)将登记表和学历(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聘书复印件等材料报送人事处、教务处审核;

5.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进行认定。

四、管理考核办法

(一)每学期末,各教学院(部)负责对主讲教师进行教学工作考核。对不认真履行主讲教师工作职责,课堂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或出现教学事故者,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经考核仍不合格者,撤销其主讲教师资格。限期整改后须依程序重新申请认定主讲教师资格。

(二)经认定未取得主讲教师资格的教师,不能承担本科生课程的主讲任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主讲教师资格,并自撤销之日起一学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1.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造成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

3.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弄虚作假、骗取主讲教师资格的;

5.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触犯法律的;

6.被剥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2007年12月29

上一条: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下一条:关于做好2008年引进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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