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修订)的通知》(校发[2021]73号)文件精神,结合农学院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农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原则,突出教育教学实绩,强化教师教书育人职责,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评价的首要内容。
二、领导小组
组长:崔广荣
成员:何世潮、舒英杰、张轶辉、李文阳
秘书:吴孝国
三、综合评价内容及标准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修订)的通知》文件规定,教学单位综合评价占30%,由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其中领导评价(5%)、同行评价(5%)、教育教学实绩评价(20%),三项基础分按百分制计算,再按所占比例计算每项实得分。具体规定如下:
(一)领导评价(满分100分)
占比5%,主要评价教师接受教学任务的态度、教育教学能力、教学任务完成质量、教学材料及时上交情况等方面,以领导打分平均数计算得分。
(二)同行评价(满分100分)
占比5%,主要评价同行的教学能力和水平、教学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团队协作建精神等。分别去除最高分的20%和最低分的20%后计算平均得分。
(三)教育教学实绩评价(满分100分)
占比20%,主要评价教师参与专业和课程建设、指导学生双创赛事和就业创业、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和技能大赛、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获奖等方面。
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 参加专业和课程建设(10分)
专业负责人每人每学期加5分;课程负责人每人每学期每门课程加2分,以当年开课学期计分,累计不超过10分。
2. 指导学生双创赛事和就业创业(15分)
(1)指导学生双创赛事(10分):指导国家级、省级、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每项分别加10分、7分和3分。
(2)指导就业创业(5分):毕业论文指导老师指导学生考研、就业、入伍、创业等,按指导就业创业人数占指导毕业论文人数的比例计算,完成100%的计5分、完成90%的计4分,完成80%及以下的不计分。
本项累计不超过15分。
3. 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和技能大赛(15分)
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和技能大赛获国家级一等(金)、二等(银)、三等(铜)和优秀奖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2分,获省级级一等(金)、二等(银)、三等(铜)和优秀奖的分别加8分、5分、3分、1分,获校级级一等(金)、二等(银)、三等(铜)奖的分别加5分、3分、1分。有多名指导老师的,第一指导老师按100%计分、第二指导老师按50%计分、第三名及以后的指导老师按20%计分。本项累计不超过15分。
4. 开展教育教学研究(20分)
承担质量工程项目任务的,国家级(含教育部)立项,第一主持人20分/项,第二主持人10分/项,一般参加人员4分/项;省部级(含教育厅)立项,第一主持人10分/项,第二主持人5分/项,一般参加人员2分/项;厅局级(含学校)立项第一主持人4分/项,第二主持人2分/项,一般参加人员1分/项。项目主持人限2人,其余按一般参加人员计。项目从立项到结项每学期计分1次,结题不合格的当年不计分,且当年教学质量考核不得获优秀等次。累计不超过20分。
5. 发表教研论文(20分)
发表教研论文一类20分/篇、二类15分/篇、三类10分/篇、四类5分/篇。第一作者按100%计分、第二作者50%计分、第三及以后作者按20%计分。以论文发表时间计算1次。本项累计不超过20分。
6. 教学类获奖(20分)
获教学成果奖、教学竞奖的,国家级(含教育部)20分/项;获省部级(含教育厅)10分/项;获厅局级(含学校)奖,5分/项。第一完成人按100%计分、第二完成人50%计分、第三及以后完成人按20%计分。本项计不超过20分。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的,教育教学实绩评价项直接定为100分。
四、相关说明
1. 本综合评价办法仅为《关于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修订)》的一部分,具体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按《关于印发关于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修订)的通知》(校发[2021]73号)文件执行。
2.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农学院关于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办法(试行)》(农学字[2017]6号)同时废止。
3. 本办法由农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