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发〔2009〕89号
第一条为鼓励我校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成才,献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建立奖学金制度是为对品学兼优和报考农林师范类专业的学生给予奖励。根据我校具体情况,分别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农林师范专业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另行文)。
第三条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专业奖学金的等级、标准和评定比例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特等奖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按各学院学生数的0.5%评定;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800元,按学生数的5%评定;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600元,按学生数的8%评定;
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300元,按学生数的12%评定。
以上各项奖学金评定指标不能在各等次之间和班级之间调剂。
(二)专业奖学金
每人每年380元,农林、师范类专业学生享受。
第四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规校纪,道德品质良好,本学年内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本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
(四)获特等奖学金的学生,智育测评、综合测评名次均位于班级学生数前3%以内,且每门课程成绩不低于80分(或良好以上)。
获一等奖学金的学生,智育测评、综合测评名次均位于班级学生数前15%以内,且每门课程成绩不低于70分(或中等以上)。
获二等奖学金的学生,智育测评、综合测评名次均位于班级学生数前25%以内。
获三等奖学金的学生,智育测评、综合测评名次均位于班级学生数前35%以内。
第五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在学年综合测评和班级推荐的基础上,各教学院(部)对获奖学生进行审查,经学生处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第六条奖学金发放
优秀学生奖学金:在每学年综合测评和奖学金评选结束后发放。
农林专业奖学金:以全年在校学习时间10个月计发,按月均标准发放。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专业奖学金。
师范专业奖学金:根据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暂不发放,凡毕业后在我省从事教师职业的学生(以就业报到证和就业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就业证明为依据),在毕业当年的12月份办理,由学校一次性发放。
第七条保留学籍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停发专业奖学金。
第八条为加强对奖学金的管理,规范奖学金的使用,学校设立奖学金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奖学金评定坚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凡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参评资格;业已获奖者,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所得奖金;取消的名额不予增补。
第九条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填写《优秀学生奖学金登记表》,学校颁发奖学金荣誉证书并告知家长。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09-2010学年度起执行,原《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符,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