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校各单位(部门)生产、经营、有偿服务等使用水电需求,结合学校水电实际供应能力,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国有资产经营实体和其它校内生产、经营活动用水用电的管理。
第二条 生产、经营用水用电均应安装水电表计量按实收费。对于具有教学和生产经营双重职能的部门,核定其职能办公、教学、学生实习用电量,其它的用水用电均按实际用量收费。校内其它单位(部门)利用教学和科研设施设备对外有偿服务和小批量生产需要用水用电须报后勤保障部审批。
第三条 生产、经营用水用电价格按《水电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租赁学校门面房、超市等生产、经营的水电用户,学校只提供生活用水和室内照明用电功率。特殊用途的门面房需额外增加用水用电容量,由租房主管单位向后勤保障部提出申请,审批通过后办理。
第五条 本规定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