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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住宅水电管理规定

日期:2021-05-11    点击数:    作者:   后勤保障部

 

    为规范教职工住宅楼住水电管理,提高水电供应服务质量,确保用电用水安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我校供的教职工住宅楼住户。

    第  凡使用水电的住户一律按户装表计量收费,住户按居民用水用电价格收费。单身教工合住宿舍用水用电应装表计量,按人平均收费。

    第  住户的水电费按季度收取,居住校内教职工(包括离退体教职工)的水电费每季度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其它住户的水电费到财务处交纳,在条件许可时可以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网络平台自助缴费,逾期10日不缴,停供水电,待补交水电费后方可恢复供水供电。住户退房前必须先到水电管理与节能中心结清水电费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住户出租或调配搬迁住房应先结清水电费,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新住户入住前应核对水电表,过期责任自负。

    第  学校为住户统一配备水电表。如住户水电表需要更换或提出异议按《水电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住户可以对用水用电情况进行核对。水电管理与节能中心工作人员上门查对用水用电情况,住户应给予配合和支持。

    第六条  规定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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