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内水电管理,提高学校水电保障能力,保证学校水电安全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安徽节约用水条例》、《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校内的水电设施建设与维修、开户与供应、使用与收费、安全与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使用学校水电的校内外单位、部门和个人(以下简称水电用户)应遵守学校水电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学校用水用电秩序和水电安全。
第四条 所有水电用户实行装表计量。学校办学活动使用的水电实行计量精细化管理,其它经营、服务、生产、生活等水电用户按规定的收费范围和价格标准实行计量缴费使用。
第五条 学校水电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层层用水用电安全责任制,水电用户要明确各级各岗位及个人的用水用电安全责任。
第二章 水电管理机构
第六条 后勤保障部为全校水电管理和供应保障的职能部门,研究制定水电管理相关制度,督促检查水电管理制度的落实与执行,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节水节电工作。
第七条 水电管理与节能中心在后勤保障部直接领导下,负责校园供水管线、输电线路、泵房、变配电站等水电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安全巡查与值班值守,保证水电正常供应;参与学校供电、供水、排水的规划和改造;受理用水用电申请,负责新用户的水电管线和水电表安装,负责水电费回收管理;负责学校新能源利用与节能,每月统计报告全校及各楼宇用水用电量,及时发现和处置水电消耗异常,推广使用节能产品,审定节水节电技术改造方案,指导各单位节水节电,开展绿色学校建设;负责与地方相应行业部门和市政供水供电单位保持密切沟通和联系,及时做好水电故障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条 校内教学院部、机关职能部门、经营企业等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用水用电管理和节水节电工作,依照绿色学校创建和学校绿色发展要求,做到依法、计划、节约和安全用水用电。
第三章 水电开户管理
第九条 水电新用户向水电管理与节能中心申请开户,需填写《安科技学院用水用电审批单》并签订《用水用电安全承诺书》,明确水电用户安全用电、缴费和违规用水用电处罚等责任,做到依法依规安全用水用电。
第十条 水电新开户由水电管理与节能中心进行现场勘查,安排水电施工人员组织施工,安装水电表、张贴封条或铅封,记录起始读数,履行开户手续后方可供水供电。
第十一条 校外施工单位承接学校新建、改造或修缮工程需要水电开户,施工前应到水电管理与节能中心申报,并签订《用水用电安全承诺书》,说明用水用电原因、时间、用量和负荷性质,再由水电管理与节能中心安装水电表,施工单位在水电表下行进行施工用水用电。工程结束时由水电管理与节能中心检查与抄录水电表读数后,督促施工单位负责拆除临时供水供电设施。安装和拆除临时供水供电设施产生的施工费、设备费、施工使用的水电费均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校内水电原则上不对校外用户供给,确需学校供给水电的必须向后勤保障部申报,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并签订相关协议,方可开户供应水电。
第四章 水电维修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基建项目新建水电配套设施项目,水电管理与节能中心应参与开工前图纸会审、施工中水电技术协调和竣工后验收。新建水电配套设施在保修期间由基建管理处负责协调施工单位及时维修,质保期满并经相关部门查验合格后,交由水电管理与节能中心管理和维保。
第十四条 水电管理与节能中心要定时和定期对学校范围内的水电设施设备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并做好日常检修保养台账。对夏季、冬季和春节等用水用电高峰来临前,要全面检修水电设施设备,保证学校水电正常供应。
第十五条 水电管理与节能中心发现水电设施设备故障、安全隐患或接近使用年限等需要及时报告和处置,提出抢修维护和采购更新方案,并及时申报立项实施。
第十六条 水电用户需要加装、升级、改造、更换的水电设施设备,应向水电管理与节能中心申报,由水电管理与节能中心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探,依照《小型维修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学校其它相关规定进行维修。
第十七条 水电用户要做到安全用水用电,注意水电设备日常维护,发现损坏、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和协助水电管理与节能中心做好水电设施设备的维修工作。
第十八条 对于违规使用、人为破坏、管理不当等造成的水电设施设备损坏,由水电管理与节能中心督促维修,维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五章 水电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各区域、各楼宇、各类用户水电供应需求,按照学校绿色发展和水电供应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建设和升级改造学校水电供应系统,配置水电接入点。水电用户不得擅自改动学校公共供水供电管网,不得擅自转供水电。
第二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电气施工图纸、给水施工图纸须经水电管理与节能中心会审同意后方可施工,未经审核不予供水供电。隐蔽工程施工结束时必须进行验收。整个工程验收合格后,须向水电管理与节能中心提交全套水电竣工图纸。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学校相关制度,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安全用水用电,禁止私拉乱接水电,严禁使用违规电器,严禁设备过载,因违规使用水电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施工单位全部承担。施工过程中需要校内停水停电时,施工单位要向水电管理与节能中心提出申请,经水电管理与节能中心同意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擅自操作造成学校停水停电或施工不当造成的水电管线损坏或其他严重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第二十二条 水电用户采购或建设2千瓦以上大功率用电设备设施前,以及新装大容量用水设备(2吨/小时以上)或改变原用水设备管路、安装地点前,按照相关规定向水电管理与节能中心申报,经现场勘查调研和技术论证通过后,方可采购使用或动工建设。否则出现供水供电事故,均由用户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水电用户新增用电用水设施设备要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的节能产品,不得使用淘汰、假冒、伪劣产品,严防发生触电、火灾事故。
第二十四条 对10千瓦以上用电设备、需要24小时不间断供电的重要用户,须到水电管理与节能中心报备,办理保电手续,否则因限制负荷停电造成损失由用户自负。
第二十五条 电工必须持岗上证,严禁无证或换证上岗。作业时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说明进行操作和检查,严禁违规操作。
第二十六条 水电施工需要更换的材料和设备要严格遵守行业标准进行更换和采购,严禁使用违规、劣质、低标准的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七条 大型水电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水电管理与节能中心负责人要到现场监督,并配备2名以上水电施工人员,遵守电力作业、高空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六章 水电计量收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水电计量是水电管理的基础。水电管理与节能中心负责学校变配电站、供水泵站总电表和总水表的安装与计量,负责各楼宇、各场所、各水电用户分电表和分水表的安装、铅印密封与计量。在分级安装水电表的基础上,要积极建设和发挥智能供电供水系统的作用,稳步推进校园数字化节能监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学校水电分级计量系统,逐步实现科学量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 水电计量设施应得到保护,除水电管理与节能中心之外的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准私自拆装、破坏或改变水电计量设施位置。严禁在计量设施附近堆放杂物,乱倒垃圾,影响水电计量设施的安全。
第三十条 教学、科研、行政办公以及学生生活用水用电均应装表计量并分步推行配额指标管理。各单位应根据其水电日常消耗和水电配额指标合理控制水电使用。除此以外的其它所有校内住户、各经营单位、各服务网点、各类施工企业以及其它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水电用户所产生的一切水电耗用,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足额缴纳水电费。
第三十一条 水电费收费标准依据学校所在地主管部门颁布的水电费收费标准和学校二次供水、二次变电、水电路耗路损等因素确定。其他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第三十二条 水电费由水电管理与节能中心负责计量管理,其中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公寓智能供电系统学生用电配额的发放和用电管理。校园卡事务中心负责监管校园卡自助缴费系统的日常维护与安全运行。学校财务部门负责水电费收缴,其它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水电用户收缴水电费。
第三十三条 水电管理与节能中心负责按月或按季抄录水电计量设施数据,核算用户水电用量和水电费,填写水电费账单,按期送达水电费“缴费通知单”。
第三十四条 校内经营户及其他没有校内工资账户的水电用户接到水电费“缴费通知单”后,应在标明的付款期限内到校财务处缴费。教工住宅区居民水电费,凡有校内工资关系的,委托学校财务部门在工资中代为扣缴。住房变动或水电用户调整,相关管理部门或个人应及时通知水电管理与节能中心。
第三十五条 水电用户在规定时间内未结清水电费的,水电管理与节能中心应发放催缴费通知单;逾期仍未足额缴费的,水电管理与节能中心有权停止供应水电。
第三十六条 水电用户对水电费账单上的数量及金额存有疑问时,可在接到账单之日起7日内,向水电管理与节能中心查询。水电管理与节能中心应认真复查。
第三十七条 水电管理与节能中心要对计量表具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计量失常时,应查明原因。水电用户如发现计量水电表损坏应及时报告水电管理与节能中心进行检验更换,当月水电用量按前三个月平均用量计算。水电用户认为水电计量表具不准时,可以提出校验申请,由水电管理与节能中心会同用户到相应检测部门检验。如水电计量表具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检验费由用户承担;如水电计量表具的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应退补水电费。如水电用户内部的管线跑冒滴漏引起计量不准,由水电用户自行承担。
第三十八条 学生公寓施行用电配额管理,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按时准确分发各宿舍实际住宿人数免费用电配额。学生免费用电配额标准按安徽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超出部分由学生自助缴费,节余部分累加留用。
第三十九条 利用学校教室和设施承办对外收费的培训班等创收项目,在合同中应明确开班前到水电管理与节能中心申报,并按培训费总额1%缴纳水电费。否则,水电管理与节能中心不予供水供电。
第四十条 施工用水用电应装表计量收费。大中维修工程难以用水电表计量的按工程造价的0.7%扣缴水电费。
第四十一条 水电用户的水电表启用前由水电管理与节能中心查验铅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封,私自拆封水电表或窃电窃水者、私接水电,除追收水电费外,按《用水用电安全承诺书》的承诺约定进行处罚,直至停供水电。
第七章 节水节电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和水电用户应积极做好节水节电的宣传教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本单位各类人员积极参与节水节电工作。
第四十三条 水电管理与节能中心要加强学校智能供水供电系统建设与管理,合理运用智能供电系统根据教学活动、学生自习时间等情况定时进行控电节电,严格控制公共照明系统开关时间,最大限度利用自然光源。
第四十四条 水电管理与节能中心及相关单位要加强教室、实验室、办公室、图书馆、自习室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水电管理,明确各类人员节水节电责任。物业服务人员负责公用照明和公共用水的巡查、修理和开关控制,杜绝跑冒滴漏现象。教职工下班前应检查水电阀门开关,做到人走灯关、关闭不必要的空调、电脑等电器,防止水电空耗浪费。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和水电用户应根据季节和天气变化,合理控制室内灯光和空调等设备。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摄氏度,一般情况下,空调运行期间禁止敞开门窗。
第四十六条 校园绿植推广使用喷灌、滴灌等节水措施进行浇灌,积极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充分利用校园水塘和建设校园雨水收集系统用于校园绿植灌溉和公共区域卫生保洁。
第四十七条 学校鼓励节能节水节电,对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和积极采用新设备、新技术、通过技术进步或引进节能改造取得明显节能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项或与政府相关规定不符的,依照政府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