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公有周转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8〕50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教职工公有周转住房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学校现有房源资源效益,确保公有周转住房正常周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周转住房是指校内未出售、产权归学校所有、政策性出租的成套房或其它可作为周转使用的住房。
二、周转住房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校内现租住的住房;
(二)学校集资建房时未出售而空余的住房;
(三)教职工离职收回的住房;
(四)教师公寓;
(五)经学校研究作为周转房使用的住房。
三、周转住房的使用对象为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或经学校批准的特殊情况人员,各周转住房住户不得私自将房屋转租他人,否则,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收回房屋。
四、符合《公有周转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以下情形的要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退房手续,不得违规占用周转住房,否则,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收回房屋,并收取违约租金。
(一)达到或符合租赁合同约定退房条件的;
(二)学校减员的(调离、辞职、自动离职、开除、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等);
(三)租用公有住房,将其闲置连续达三个月的;
(四)自费出国(境)留学、公派出国超过规定期限一年未归的;
(五)参加学校集资建房并入住的;
(六)租住后私自将住房变相转租给别人的;
(七)改变周转房(含附属房等配套设施)用途,违章改造装修或户外乱搭乱盖的;
(八)弄虚作假取得租房资格的;
(九)发生其他应退出所租住房情况或经学校认定应退房的。
请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周转住房租住教职工教育,严格遵守《公有周转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8〕50号)要求,共同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
特此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