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访问交流和研修培训管理工作,促进教育国际交流和合作办学,依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因公出访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凡是使用学校经费(含各类科研经费、专项经费)出国、出境(包括赴港澳台地区)开展友好访问、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短期培训和研修留学等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因公出国(境)活动主要包括: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出国(境)培训、国际友好访问和国际学术交流;国内合作单位(地方政府、各类企业、科研院所等)组织的专项出国(境)培训、国际学术交流、国际科研合作等活动;本校组织的国(境)外专项培训、国际友好访问、赴国(境)外短期研修(12个月以内)、国际学术交流、国际科研合作等。
第三条 学校对因公出国(境)访问交流和培训研修活动实行计划管理,相关费用列入年度财务预算(主要包括外事出访经费、学术交流经费、教师培训经费、学科专业建设经费)。每年12月,由外事管理部门根据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学实际需要,编制下一年度外事访问交流和培训研修计划、因公出国(境)人数与经费预算计划,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无计划的出国(境)活动,不予安排。如上级主管部门选派我校出国(境)人员超出年度计划额度,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第四条 校级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每年安排2-3人出国(境)访问交流和研修培训。处级干部出国(境)访问交流和培训研修,根据工作需要酌情安排。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和国际访问学者,原则上安排教学和科研学术骨干(教授、博士);出国(境)参加短期研修和攻读学位,原则上安排青年教师。参加国际科研合作项目、受聘担任国(境)外合作学校教师以及外事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含翻译)出国(境),根据具体情况办理。
第五条 短期(21天以内)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按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执行。出国(境)时间在21天以上、三个月以内的人员,原则上由其本人承担个人在国(境)外的生活费。出国(境)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人员,原则上由其本人承担在国(境)外的生活费和往返国际旅费。
第六条 处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访问交流和研修培训费用,从学校外事经费、部门经费中支出。专家学者参加国(境)外学术交流活动,由学术交流经费承担30%,科研课题费、学科专业建设费及本人承担70%。青年教师出国(境)培训研修费用,由教师培训经费承担70%,科研课题费及个人承担30%。与国(境)外机构(人员)联合开展科学研究所需费用,从科研课题经费中支出。学校配套的科研经费,用于出国(境)活动支出的比例不得超过30%。
第七条 公派出国(境)培训研修时间达到或超过半年者,出国(境)前须与学校签订服务期合同,具体手续由人事管理部门会同外事管理部门共同办理。
第八条 出(国)境人员访问交流和培训研修人员回国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外事管理部门上缴因公护照、撰写新闻稿件,在10个工作日内向外事、科研、人事、教务等相关部门提交出国(境)访问交流或培训研修情况报告,在一个月内通过一定形式作访问交流体会或专场学术报告。
第九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外事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外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